龙海丹、罗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恢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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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402号案件名称
龙海丹、罗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龙海丹;罗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龙海丹,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罗星,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龙海丹与被执行人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龙海丹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星已全部履行,且申请执行人龙海丹自愿承担执行费用并书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龙海丹与被执行人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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