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芬、罗文生等借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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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333号案件名称
陈小芬、罗文生等借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小芬;罗文生;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芬,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刚,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罗文生,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333号董家塅高科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576006798。法定代表人:陈新宜,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小芬与被执行人罗文生、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小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罗文生、湖南楚润石化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21年6月2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于2021年6月7日向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荷塘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泽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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