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73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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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733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7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新竹路4号新竹苑8幢办公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2918XF。法定代表人陈继勇。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52512。法定代表人张景新。申请执行人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2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23518.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已被他案查封,目前尚未处置完毕,待他案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289号判决书关于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明泉审判员 袁海强审判员 舒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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