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检成、耒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4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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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4469号案件名称
刘检成、耒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检成;耒阳市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4469号原告:刘检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云,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耒阳市大桥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481445207266F。法定代表人:陈康清,系该院院长。原告刘检成诉被告耒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刘检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检成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检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检成负担。审 判 员 朱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李琼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刘李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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