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9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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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9486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9486号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某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某项目副经理。被告:王某,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缴清费用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渝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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