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金波、刘述旺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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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47号案件名称
宿金波、刘述旺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宿金波;刘述旺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宿金波,男性,1988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牟定县。申请执行人:宿丹丹,女性,1990年06月18出生,汉族,住牟定县。被执行人:刘述旺,男性,1977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牟定县。原告宿金波、宿丹丹与被告刘述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20)云232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述旺应向申请执行人宿金波、宿丹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8142.10(大写:伍拾万捌仟壹佰肆拾贰元壹角)。因被执行人刘述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宿金波、宿丹丹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云2323执24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述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稳定工资收入,其房产为建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也无处置条件,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刘述旺列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张应龙审判员 涂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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