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兆建、李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恢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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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恢451号案件名称
冉兆建、李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冉兆建;李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冉兆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冉兆建申请执行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珂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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