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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吉伟、白吉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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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113号
  • 案件名称

    白吉伟、白吉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白吉伟;白吉伟;谢明霞;谢明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谢明霞,女,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秦安县。被执行人:白吉伟,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本院在执行谢明霞与白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9)陕0118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76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本案无法执结。经询问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随时持本院(2019)陕0118民初4254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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