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传涛。被执行人: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鲁1329执2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小慧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吉元、方美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682号 下一篇 王亚辉与朱建叶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