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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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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传涛。被执行人: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鲁1329执2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小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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