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吉元、方美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6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682号案件名称
吴吉元、方美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吉元;方美荣;李效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吴吉元,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方美荣,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效忠,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吴吉元、方美荣与李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效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吉元、方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效忠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吉元、方美荣借款本金59950元及前段利息1837元,并自2020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59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36.5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效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效忠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起亚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效忠名下,本院以另案于2021年4月25日以进行查封,前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权证号:平房权证长寿字第××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效忠名下,本院在以(2020)湘0626执186号案件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过程中,案外人余裕德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湘0626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对位于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权证号:平房权证长寿字第××号]的不动产的执行。”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故本院解除了对前述不动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镇××村××组[权证号:××]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人为李效忠,依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法确定前述不动产的权利登记人与本案被执行人李效忠为同一人,故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于2019年7月24日以另案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李效忠暂未离职或退休,故暂无法进行提取;发现被执行人李效忠工资收入,本院已以另案指定收款账户并将账户冻结,现因该账户余额不足,故本院暂时无法提取。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效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另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吴吉元、方美荣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59950元及前段利息1837元、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李效忠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吉元、方美荣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碧兰、杜川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789号之二 下一篇 付传涛、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3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