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碧兰、杜川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78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78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碧兰、杜川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碧兰;杜川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7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碧兰,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杜川成,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碧兰与被执行人杜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碧兰依据(2020)川1623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25000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川成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仅部分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杜川成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杜川成账户内存款3002.15元,扣除执行费280元,余下2722.1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碧兰。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代为向重庆市车管所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川成名下车牌号渝BV××××探险者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未实际扣押。于2021年6月17日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代为向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川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该房屋由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并办理了抵押。通过关联案件检索,被执行人杜川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件,涉及债务40余万元。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杜川成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依申请执行人刘碧兰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川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查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现执行到位2,722.15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刘碧兰通报后,申请执行人刘碧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林东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珀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