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天津广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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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078号案件名称
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天津广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天津广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078号原告: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科技路C9-1号。法定代表人:赵忍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钟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广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朴一镕。原告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世(北京)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天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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