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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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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刑初278号
  • 案件名称

    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黄某某
  • 案件缘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初至4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郴州市碧桂园小区16栋2904房内利用李某某购买的手机、电脑等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工作则是由李某某负责以赠送王者荣耀皮肤为由骗取或者收购他人的微信号,黄某某负责查看李某某骗取或者购买来的微信号年限及出售微信号。然后黄某某通过微信以每个微信号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将骗取或者收购的微信号贩卖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某提供贩卖微信号共同获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个人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三是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四是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小,对社会危害小,其认罪认罚并已预交罚金,适用从宽制度;五是被告人黄某某是3个孩子的母亲,无人照看小孩,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黄健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的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二、对被告人黄某某所退赃款20000元(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国萧人民陪审员  李基勇人民陪审员  李四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毛宇宏书 记 员  欧生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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