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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葛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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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504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葛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葛云龙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葛云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葛云龙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1日作出了(2021)吉028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隋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葛云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50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千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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