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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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480号案件名称
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480号原告: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内中心大街北侧公安路东5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梅,鸡东县哈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忠,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东县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吕丹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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