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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瑜梅、史得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3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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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3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瑜梅、史得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袁瑜梅;史得胜;刘占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瑜梅,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被执行人:史得胜,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被执行人:刘占梅,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申请执行人袁瑜梅与被执行人史得胜、刘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史得胜、刘占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袁瑜梅借款320000元。调解书生效并到期后,史得胜、刘占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袁瑜梅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袁瑜梅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袁瑜梅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史得胜、刘占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史得胜、刘占梅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史得胜、刘占梅的存款、保险、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其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史得胜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南街36号1幢1-3层楼房已给银行抵押,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史得胜、刘占梅名下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三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3242元,现已划拨到法院执行专户后发放给袁瑜梅。此外未再查找到史得胜、刘占梅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史得胜、刘占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袁瑜梅,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袁瑜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320000元,已执行3242元,未执行316758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政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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