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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章明、赵文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7民初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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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411号
  • 案件名称

    成章明、赵文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成章明;赵文凯;雷珍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7民初1411号原告:成章明,男,汉族,1951年11月21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克强,系成章明之子。被告:赵文凯,男,瑶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告:雷珍凤,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成章明与被告赵文凯、雷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0000元(具体利息及违约金计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被告赵文凯、雷珍凤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成章明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为2%,2019年8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和后三个月的利息,在原告多次要求下,2020年5月1日,被告到原告家中改写了借条,把利息降为月息1%,于2021年5月1日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赵文凯、雷珍凤未提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文凯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成章明借款100000元。2020年5月1日,被告赵文凯向原告成章明出具借条:今借成章明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每月1000元,月尾付利息,借期一年内归还,借款人赵文凯,2020年5月1日,赵文凯、雷珍凤。赵文凯、雷珍凤系夫妻关系,雷珍凤的签名为赵文凯代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被告赵文凯向原告成章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赵文凯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雷珍凤的名字为赵文凯代签,原告无证据证实雷珍凤对借款知情,且无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雷珍凤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章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成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赵文凯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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