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恩富、易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4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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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4559号案件名称
向恩富、易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向恩富;易永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4559号原告:向恩富,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易永辉,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向恩富与被告易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向恩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恩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恩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恩富负担。审 判 员 周南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慧婧书 记 员 贺咸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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