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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媚与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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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875号
  • 案件名称

    刘媚与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媚;刘媚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875号 申请执行人:刘媚,女,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1423XH。法定代表人:吴晓康。申请执行人刘媚与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6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资料的报备,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西安市未央区XX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登记号:YXXXXXXXX);2、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2064.71元及逾期利息,退还代收的房屋契税14407.52元及利息;3、支付仲裁费2765元,执行费189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2311.83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康自愿用其名下陕AXXXXX奔驰车为被执行人西安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8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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