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刘志坚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7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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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1070号之七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刘志坚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刘志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107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被执行人:刘志坚,女,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被执行人刘志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志坚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艳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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