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众爽与滕州市恒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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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881号案件名称
李众爽与滕州市恒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众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滕州市恒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881号原告:李众爽,男,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恒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朱鹏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李众爽与被告滕州市恒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众爽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众爽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众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众爽负担。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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