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淑玲、李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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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408号案件名称
韩淑玲、李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淑玲;李春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408号原告:韩淑玲,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李春友,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韩淑玲与被告李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韩淑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因原告韩淑玲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应退还原告955元,剩余25元由原告韩淑玲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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