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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淑玲、李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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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408号
  • 案件名称

    韩淑玲、李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淑玲;李春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408号原告:韩淑玲,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李春友,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韩淑玲与被告李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韩淑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因原告韩淑玲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应退还原告955元,剩余25元由原告韩淑玲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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