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文才与田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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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691号案件名称
白文才与田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文才;田步荣;刘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1972年5月25日出生,612725197205250015,汉族,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性,1982年2月9日出生,612701198202091630,汉族,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某某的工资,申请人自愿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直至本案案件款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斌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宏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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