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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才与田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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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691号
  • 案件名称

    白文才与田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文才;田步荣;刘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1972年5月25日出生,612725197205250015,汉族,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性,1982年2月9日出生,612701198202091630,汉族,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某某的工资,申请人自愿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直至本案案件款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斌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宏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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