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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兰、张平等唐学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异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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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异48号
  • 案件名称

    田桂兰、张平等唐学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桂兰;张平;唐学录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异48号申请人:田桂兰,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张**,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已死亡。        被执行人:唐学录,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张**与唐学录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桂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结婚证、殡葬证明、子女张海军、张海峰、张海玲放弃财产声明书及视频、常住人口登记表。        本院查明,张**与唐学录欠款纠纷一案,200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02)玛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至今唐学录未主动履行义务。        另查明,张**于2020年8月7日病逝,其继承人为妻子田桂兰、长子张海军、次子张海峰,长女张海玲,张海军、张海峰、张海玲均声明其放弃财产继承。        以上事实,有本院(2002)玛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张**与田桂芳的结婚证,张**殡葬证明、张海军、张海峰、张海玲放弃财产声明书及视频、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权利人张**因病去世,申请人田桂兰做为张**的妻子继受其财产权利,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子女张海军、张海峰、张海玲自愿放弃继承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2002)玛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应变更为田桂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田桂兰为(2002)玛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晓彦审判员    钱江审判员    刘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糟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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