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林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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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644号案件名称
李南林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南林;王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644号原告:李某林。被告:王某。原告李某林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李某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协调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某林负担。审判员 欧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南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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