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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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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778号
  • 案件名称

    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926770425。主要负责人:毕磊,经理。上诉人刘磊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经六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郝思远书 记 员 魏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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