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水秀、谢新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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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804号案件名称
邓水秀、谢新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水秀;谢新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邓水秀,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谢新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邓水秀与被执行人谢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5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向全州县不动产登记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州县管理部、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查询。经查证被执行人谢新军在全州县,该房产已经被我院在另案查封正在处置当中。车辆登记有桂C×××××大众牌汽车一辆,桂C×××××江铃牌汽车一辆,该二辆车辆本院在另案已经在车辆登记机关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不报告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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