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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923民初34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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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川1923民初34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书;张先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923民初3437号之二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1923MA62D3R43H。法定代表人:康发强,理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李正书,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先容,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正书、张先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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