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923民初34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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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1923民初34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正书;张先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923民初3437号之二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1923MA62D3R43H。法定代表人:康发强,理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李正书,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先容,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正书、张先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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