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李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申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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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申64号案件名称
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李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李丹;陈啸;易卫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56号三楼南向。法定代表人:卜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丹,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啸,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审第三人:易卫华,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再审申请人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丹、陈啸、第三人易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新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李峥嵘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于明志书 记 员 刘琦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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