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佰丽邦餐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蚊敌香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3执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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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执516号案件名称
广西佰丽邦餐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蚊敌香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西佰丽邦餐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蚊敌香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佰丽邦餐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工业园二区(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53号)。法定代表人刘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州蚊敌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佰丽邦餐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蚊敌香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佰丽邦餐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43640元。未履行金额43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蚊敌香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红民审判员 刘 玲审判员 韦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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