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霞、雷达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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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44号案件名称
刘明霞、雷达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明霞;雷达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844号雷达理、刘明霞:本院立案执行的雷达理与刘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明霞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达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明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4350元及利息481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明霞主动履行案款59162元,执行费755元已缴纳,其余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8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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