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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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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429号
  • 案件名称

    沈小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沈小华
  • 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429号被执行人:沈小华,男性,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5日生效的(2020)豫1727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4日,本案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受害人6132元。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07月14日、15日和08月25日、09月0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小华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在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有少量的存款;(2)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有投保单,价值小,没有处置价值;(3)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2021年07月,本院冻结了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少量的存款。4、2021年09月06日,本院向不动产等部门线下调查,没有查到沈小华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投资、不动产),查到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临柜查询,又进行了现场调查,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刑初289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旗审判员 赵海岗审判员 徐全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靳 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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