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天奎、吕占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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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798号案件名称
邵天奎、吕占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邵天奎;吕占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邵天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朝阳市朝阳县。申请执行人:吕占海,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邵天奎与被执行人吕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按相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7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肖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嘉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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