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段高明等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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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3291号案件名称
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段高明等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段高明;吴慧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291号原告: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5J53XL(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吉盛小商品市场A1楼4层48-49号75-76号。 经营者:岳应谭,女,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该批发部负责人,住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10号楼242室。 被告:段高明,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吴慧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与被告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城东东方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文彬书记员 陈顺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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