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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元、刘敬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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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恢120号
  • 案件名称

    周六元、刘敬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六元;刘敬轩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周六元,男,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被执行人刘敬轩,男,1956年出生,汉族,常德市汉涛县人,住所地:湖南省汉涛县。申请执行人周六元与被执行人刘敬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江淮牌小车一辆,因年代较久(2002年注册),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代理律师联系,其同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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