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民、谭志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29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2952号案件名称
李胜民、谭志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胜民;谭志明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民,男。被执行人谭志明,男,。申请执行人李胜民与被执行人谭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481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胜民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志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胜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23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12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不动产和其它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处置变现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志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谭志明的标的金额为29526元及利息未能兑现,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晖审判员 谢海林审判员 钟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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