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林、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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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456号案件名称
胡星林、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星林;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胡星林,男,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住所地志丹县工商局六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00075213882X8。法定代表人:胡国华,系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胡星林与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志劳人仲字【2019】第23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星林支付57415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37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法定代表人胡国华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星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4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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