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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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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5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西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谢沛东,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神泉路交叉口东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捍卫,系该公司董事长。三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与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工程款、质保金197622.1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2元。因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市八四八化工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豫MB3733金旅牌汽车一辆、豫MV1656帕萨特牌汽车一辆、豫MS7585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2023年9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道路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陕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416号】,本案已轮候查封,2024年9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神泉路交叉口东北侧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三门峡众城商务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有租金,2021年5月31日,向三门峡众城商务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四、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捍卫系全国通缉的在逃人员,本案不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201874.1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聂海萍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 员员  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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