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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跃胜、杨小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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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43号
  • 案件名称

    章跃胜、杨小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章跃胜;杨小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43号原告:章跃胜,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小小,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章跃胜与被告杨小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章跃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诉时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一份《入伙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投资5万元入伙乙方经营的三子大院二店,占股10%。同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原告随即以现金方式出借3万元给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鉴于以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跃胜以杨小小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章跃胜提交的常住人口信息载明,杨小小公民身份号码对应的姓名为杨琴,故章跃胜起诉杨小小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跃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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