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燕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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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飞燕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飞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被执行人:郭飞燕,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飞燕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扣划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飞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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