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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燕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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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飞燕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飞燕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被执行人:郭飞燕,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飞燕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扣划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飞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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