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欣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钢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961号案件名称
杭州众欣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钢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众欣机械有限公司;李小杰;上海钢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961号原告:杭州众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孙东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钢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李小杰,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众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谭映红法官助理 罗圣婕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3民初9078号 下一篇 郭飞燕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5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