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志、郝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特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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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特390号案件名称
彭文志、郝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文志;郝静;郝世军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特390号申请人:彭文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人:郝静,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人:郝世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人彭文志与郝世军、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彭文志的起诉状后,委派黔西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董林组织原、申请人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后,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文志、郝世军、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6日经黔西市人民法院调解员董林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郝世军、郝静偿还申请人彭文志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7年3月16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26000元,共计66000元,给付方式为: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26000元;二、如未按上述方式履行,则郝静、郝世军需自2021年7月3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申请人彭文志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文志、郝世军、郝静于2021年8月6日经黔西市人民法院调解员董林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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