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全、谷志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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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28号案件名称
曹红全、谷志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红全;谷志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曹红全,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谷志东,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红全与被执行人谷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谷志东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红全手机款28580元,,案件受理费257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谷志东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红全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谷志东到庭,被执行人谷志东到庭与申请执行人曹红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谷志东拿工资来偿还申请人曹红全的手机款2858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谷志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县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谷志东缴纳执行费329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828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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