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77号案件名称
艾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艾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77号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保全人艾某,男,1980年10月05日出生,住址新疆维伽师县。 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保全人艾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艾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5日至2022年09月24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艾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艾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5日至2022年09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鹏程、刘宗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8702号 下一篇 仪杰民、新绛县绛州宾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227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