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杰民、新绛县绛州宾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22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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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227号之三案件名称
仪杰民、新绛县绛州宾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仪杰民;新绛县绛州宾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仪杰民,男,1969年07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726196907080056,住新绛县水木清华小区18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新绛县绛州宾馆,住所地:新绛县四府街1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贵。本院(2020)晋0825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绛县绛州宾馆存款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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