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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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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667号
  • 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郭俊福;郭丽芬;黄志刚;林钦平;郭汉斌;陈桂辉;郑文广;范金国;郭伟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系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已破产),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俊福,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郭丽芬,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黄志刚,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林钦平,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汉斌,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桂辉,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文广,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范金国,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郭伟斌,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已破产)、沈阳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郭俊福、郭丽芬、黄志刚、林钦平、郭汉斌、陈桂辉、郑文广、范金国、郭伟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1183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土地(已轮候查封),郭伟斌、郭丽芬、黄志刚有车辆(已轮候查封),范金国、陈桂辉、林钦平、郭汉斌、郭伟斌、郑文广有存款(已冻结、扣划),沈阳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已破产,正在清算,暂无法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均有债务,本院依法将本案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本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本案自然人高消费。现因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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