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铁刚、周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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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05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铁刚、周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铁刚;周维;赵光;李玉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5号原告: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艾方明,理事长。 被告:王铁刚,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周维,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赵光,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李玉环,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铁刚、周维、赵光、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市华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胜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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