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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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887号案件名称
方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方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887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方志,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方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0)川19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缴纳违法所得100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苟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887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方志,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方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0)川19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缴纳违法所得100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苟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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