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修荣、魏名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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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4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修荣、魏名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杨修荣;魏名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修荣,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魏名坦,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修荣与被执行人魏名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04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45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74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魏名坦名下有车辆,本院已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因车辆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于2021年7月10通过网络指挥平台查询位于被执行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 5、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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