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奇志、欧阳应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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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345号案件名称
阳奇志、欧阳应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阳奇志;欧阳应金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阳奇志,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欧阳应金,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安宁市,户籍所在地双峰县。申请人阳奇志与被执行人欧阳应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湘13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阳应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奇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9月5日、9月17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9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2019)湘1321执保1284号之四,查封被执行人欧阳应金位于双峰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双房预青2012字第××号)与左丽花共同共有。因该房产是抵押物,处置价值不大,申请人不申请处置房产。9月16日对欧阳应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月17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表态目前无法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40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无异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华 玉审判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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